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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12-7-27 15:40:09 人气:

    金政发〔2012〕25号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三十六条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金乡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县政府同意《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三十六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创新赶超争先进位的三十六条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创新赶超、争先进位,努力实现建设鲁西南经济强县、冲刺全市发展第一方阵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支持扶持企业发展

    第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随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适当增加,主要用于企业对财政贡献奖励和促进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支出。奖励扶持对象为在金乡县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流转税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对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并竣工投产的技改扩能项目,进行分档奖励:技术改造投入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3‰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给予5‰的奖励;技术改造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8‰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大企业实施企业兼并和收购。在兼并、收购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权证过户税费,县级政府收益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企业按照规范化股份制方式合作扩股,或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合并重组,扩大企业组织规模的,按重组后企业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比合并重组前一年度本地各家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之和增加部分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强化财政投入对自主创新投入的导向作用,县财政每年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1400万元,并确保全县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对列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以及列入县年度创新计划的项目等,视项目情况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科技、经信、中小企业等部门研究制订。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不得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并经税务机关备案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5年内结转抵扣。

    (三)对新认定为国家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设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大学教授、取得博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来我县创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企业申请专利被认定的,其申请费用从县专项资金中全额资助,并支付3年专利保护费。

    第五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根据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在市级财政奖励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分阶段予以资金扶持。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后,补贴50万元;企业首发上市后,再补贴150万元。新三板及境外上市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分阶段享受扶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金乡县注册纳税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当年缴纳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建设总部办公楼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扣除上缴市部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扣除上缴市部分)予以先征后返;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以财政支出的形式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公务员身份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到县重点企业挂职。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享受在职同等待遇;三年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政策规定给与补偿,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退休后可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企业通过培育扩大生产经营达到规模以上的(经省、国家统计局批复后方可认定),自列入规模企业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并优先列入提升型企业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列入提升型企业计划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并优先列入成长型企业计划;列入成长型企业计划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较上年增加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对首次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产加工类企业,在达标当年再给予企业法人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10万元、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司法途径取得的除外)。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新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山东省服务名牌”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应用先进标准。对主导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牵头企业,在标准批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的成员企业,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家先进标准,每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家先进标准的产品,其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和信息产业。县政府设立节能环保和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凡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节能减排项目和信息化产业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省金融办下发的《金融许可证》后,除享受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视其业绩,最多可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第十三条  大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当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较上年增加绝对额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按省规定标准,对区域性检测中心建设给予扶持,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剩余部分追溯体系建设30%给予配套,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电子追溯平台建设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取得有机产品认证、食品质量关键控制点认证等,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扶持商贸物流业加快发展。

    (一)每年由县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300万元,优先支持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服务业企业。同时用于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和奖励。具体使用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研究制定。

    (二)在金乡县境内新注册、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的物流企业,以及注册地在我县商贸物流园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且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万元的商贸企业,根据企业缴纳国、地税地方留成之和,五年内按如下比例分档给予奖励:企业年度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企业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企业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地原有以及通过变更、注销等方式变相新设立的商贸物流企业,纳税额扣除原税收基数后新增部分可享受该政策。

    (三)新上商贸流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以上(二)、(三)两款,当年度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政策。

    (四)扩大扶持范围。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临时业户在我县开具发票时,需如实缴纳各项税费,对纳税人按开票数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乡镇(街道)先行垫付,再与县财政进行结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含自开票纳税人),乡镇(街道)可先按本款垫付奖励,再按(二)款奖励政策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全力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对投资者(包括外资、民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我县投资开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酒店,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政府可控性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营业后,全额返还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费五项建设规费。

    (二)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年上缴税收达30万元及以上的,前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企业。获得AAA级核准的旅游景区(景点),自核准日起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三)引荐人引进投资1亿元以下的旅游休闲项目,按生产经营后年应纳税额的六倍折算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除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进区入园。

    (一)对落户化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食品园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能够履行投资合同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退城、退乡入园”项目新增扩能部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前3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4-6年所征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支持项目集中到园区发展。乡镇(街道)招商引资和现有企业搬迁改造落户园区的项目,税收及财力归属园区财政;县财政每年再按该项目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划转给引进项目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承担该项目的各项税收政策奖励。乡镇(街道)明确专人与园区共同推进项目的落地建设,直至竣工投产。园区及县直部门引进落地工业园区的企业,属园区项目,形成的地方级收入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后,返还到园区。

    (三)“退城、退乡入园”的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入园区时,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全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按县政府最新公布的工业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年限的价款后支付土地补偿款,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企业进园时,可再从该企业土地拍卖收入的政府纯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国有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以能解决职工身份置换所需要的资金额为准)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  设立企业纳税贡献奖。

    (一)对当年地方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下(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25%以上,以及当年地方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政策性退税企业扣除退税后)且同比口径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

    (二)以企业比上年新增地方入库税金为依据授予荣誉称号,新增地方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功勋企业家金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金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功勋企业家银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银马奖”;新增地方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功勋企业家铜马奖”,同时授予企业“××年度功勋企业铜马奖”。

    第十八条  设立企业经济发展奖。对当年投入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予“××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同时授予企业“××年度经济发展功勋企业”荣誉称号。

    二、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不同建设项目确定。居住用地期限为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用地期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延期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新上项目原则上要选址在《金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尽量使用闲置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凡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用地,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核定用地规模,原则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化工园区每亩不低于220万元,经济开发区每亩不低于200万元,食品园区每亩不低于160万元;年亩均税收化工园区不低于10万元,经济开发区不低于3万元,食品园区不低于2万元。对纳入县年度提升型企业计划的企业在园区发展时,国土部门要优先提供其发展用地;纳入县年度成长型企业计划的企业在园区发展时,国土部门要确保其发展用地。投资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及BOT、TOT方式合作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统一土地补偿标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补偿统一标准为:

    (一)东至莱河、西至沙河-金鱼河-105国道、北至老万福河、南至缗城路南150米按照每亩43000元;

    (二)金乡街道除第(一)区片以外及老万福河以北的区域,鸡黍镇、胡集镇及卜集乡化工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全部按照每亩41000元执行;

    (三)高河镇、鱼山镇除第(一)区片以外的区域、卜集乡除化工园区规划区以外的区域、羊山镇、马庙镇、王丕镇、肖云镇、司马镇、化雨镇、兴隆乡全部按照每亩39000元执行。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或附着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新的“金乡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发布后,执行新的“金乡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全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实行统一地价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一)区片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13万元,其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10万元。土地抵押评估时,在以上地价的基础上,上浮价格不得突破30%。

    第二十三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供地,属于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外包项目以及兴办学校、医院、殡仪服务等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享受县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参照同类别用地基准地价最低标准挂牌出让供应土地。属于划拨用地的,如需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土地应由政府收回,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土地。

    第二十四条  鼓励集约用地。

    (一)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符合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标准的,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且单体单层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除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层(包括三层)以上免征外,再对第三层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补助,第四层及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进行补助。

    (二)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条件,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地上地下空间、商住比例、配建设施等指标要求。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标准。确需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深度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地下一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地下二层及以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下一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收取。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指标储备库,统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增强区域发展调控能力。对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上,允许以各种方式有偿有限流转。

    (四)对被认定为节约集约的用地,可执行较低一档收税标准;对没有被认定为节约集约的用地,执行较高一档收税标准。节约集约用地由发改部门会同经信、招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加大招商引资、向上争取和融资奖励力度

    第二十五条  加大内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力度。对引进生产加工类项目的引荐人,所引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年亩均税收标准,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食品精深加工项目,除按认定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外,追加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3亿元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兑现奖励;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8‰兑现奖励。引进社会性有偿资金或县外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1年),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入股兴办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入股额的8‰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10强企业兼并重组县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一般外资项目的,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由县财政奖励引荐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荐人2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向上级争取非统筹安排类资金。

    (一)争取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30万元;争取金额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争取金额在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争取金额在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5万元;争取金额在30-100万元(含30万元)的,奖励3万元。

    (二)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入牵头单位,50%由协办单位共同分摊;县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争取的,按到位资金的60%计入有关县直部门,40%计入乡镇(街道);非项目统筹类资金,按到位资金的5%折算后,按以上办法计入单位争取金额。

    第二十八条  鼓励做好融资运作。按照平台运作业绩,对各融资机构进行考核。对各融资机构完成全年融资任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未按照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BT方式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金政办字〔2011〕5号)要求建设的融资项目不计入考核范围;对公司通过运作,自身实现的经营收入计入考核范围。

    四、鼓励拓展对外贸易

    第二十九条  提高企业国际贸易争端应对能力。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两反一保”贸易磨擦培训等活动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资金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诉讼费,在省、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补助剩余部分的50%,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每个应诉案件只享受一次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对外承包工程。新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根据合同大小分档次奖励。合同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鼓励外派劳务。对经上级部门核准的外派劳务基地、市级外派劳务基地和新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外派1人,奖励劳务派出单位(人)300元。

    五、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含市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和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及住房建设,根据规模档次、建设标准及完成时限,分别给予资金扶持。

    (一)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评审通过并由县政府批准行文后给予10万元补助。

    (二)按标准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并且配套设施完善,发放启动资金60万元;启动资金分两次支付,开工建设支付30万元,社区服务中心经验收达标后再支付30万元。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腾空的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相关补助标准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金政发〔2011〕32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小区建设的回迁安置楼,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级可控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六、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三十五条  年度县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达到17亿元,设置奖金40万元;新增贷款达到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设置奖金6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占奖金总额的65%,银企对接签约贷款专项奖励占10%,年末存贷比奖励占15%,新增工业企业贷款户数奖励占10%。奖金由县财政全额拨付,奖金总额的50%用来奖励金融部门主要负责人,另外50%奖励金融部门相关责任人。具体奖励办法,由县金融办、人行研究制订。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金乡县关于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发展的三十九条规定》(金政发〔2010〕60号)同时废止。县政府原有涉及上述内容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